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通知》(建行【2008】6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或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记录制度。
二、对从事鉴定活动的技术人员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向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三、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废分析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参与现场检查,并及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