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栏目:危废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26
  东莞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东莞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1、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2、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限制转让的生产性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其产生的危险废弃包装物、容器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废矿物油。(一)

  

东莞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东莞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1、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2、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限制转让的生产性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其产生的危险废弃包装物、容器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废矿物油。(一)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液体;

  (二)利用收集、贮藏、运输、处理剧毒化学品及汞等放射性的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的;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生活垃圾收运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场所,防止重金属污染环境。禁止将生活垃圾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转移联单,以便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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